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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專業(yè)綜合(碩士類)法理學之法律體系

2013-08-08 11:42:27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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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jié)法律體系與法律部門

  _、法律體系的概念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guī)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 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法構成的體系,不包括完整意義的國際 法即國際公法。法律體系是一國現行法構成的體系,反映一國法律的現實狀況,它不包括歷史上廢止的巳經不 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還沒有制定、生效的法律。

  法律體系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生活現象,反映了法的統(tǒng)一性和系統(tǒng)性。法律體系的形成是某一國家的法 學工作者對現行法律規(guī)范進行科學抽象和分類的結果,具有主觀性。同時法律體系必須同一國的經濟文化狀況 相適應,必須符合法律自身的發(fā)展規(guī)律,因而又有客觀性。法律體系的形成還受到各國的法律傳統(tǒng)、法的歷史 發(fā)展狀況的影響。

  二、法律部門

  1.法律部門的概念

  法律部門,又稱部門法,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由于社會關系復雜交錯,彼此聯系,所以法律部門之間往往很難截然分開。

  2.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

  我國將法律體系按照調整對象與調整方式兩項標準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

  (1)法律規(guī)范的調整對象

  法律調整對象,即社會關系是劃分法律部門的首要標準,法律調整領域十分廣泛,包括經濟、政治、文 化、民族、家庭等方面。比如,民法部門是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與人身關系的法律,據此把所有調整這種社會 關系的同類法律規(guī)范組合在一起成為民法部門。行政法部門雖然也涉及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但是它不屬于平 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所以行政法部門與民法部門區(qū)分開來了。

  (2)法律規(guī)范的調整方式

  根據法律調整對象的劃分還不足以進行完全劃分,還需要從另一個標準進行劃分,這就是法律的調整方 式。有時針對同類社會關系法律采用不同的調整方式。如前所述,法律調整方式表現為自行性調節(jié)、強制性干 預和政策性平衡三種。當我們在具有相同調整對象的法律面前進行部門劃分時,會碰到無法進行劃分的情況。 比如,民法與刑法,它們都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里面涉及的財產關系在刑法中也出現,如盜竊財 產、搶劫財產等行為侵犯財產關系。這時仍然以調整對象作為劃分標準顯然是不能區(qū)分民法與刑法兩個部門。 因此,法律調整方式就成為一項重要標準,民法以自行調節(jié)為主要方式,而刑法以強制干預為主要調整方式。 這樣,就把兩個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部門劃分出來了。

  此外,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各法律部門之間存在相互聯系、銜接和配套關系, 所以,在有的情況下根據這兩項標準還不足以進行法律部門的完全劃分。因此,我們還應當注意法律部門劃分 的若干指導原則。

  3.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

  法律部門的劃分應當是合理的、科學的。合理與科學主要包括以下原則:

  (1)客觀原則。劃分部門法不是主觀任意進行的,它有相對穩(wěn)定的客觀依據,這就是社會關系。

  (2)目的原則。劃分法律部門的目的在于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現行法律。

  (3)平衡原則。劃分部門法應當注意各種部門法不宜太寬,也不宜太窄。在它們之間要保持相對平衡。

  (4)發(fā)展原則。法律部門劃分固然要以現行法律、法規(guī)為條件,但是法律是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而不斷發(fā) 展的,法律部門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在社會發(fā)展進程中可能不斷出現新的法律、法規(guī),因而法律部門也可能不 斷發(fā)展。我們在劃分時,不能只限于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多少,還應當考慮到法律、法規(guī)的今后發(fā)展,即考慮到 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

  (5)主次原則。有時一部法律、法規(guī)可以被劃歸不同的法律部門,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考慮這一法 律、法規(guī)的主導因素再進行劃分和歸類。

  第二節(jié)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

  _、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的特色

  中國特色法律體系有兩大特點。其一,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是一個整體的建構型的法律體系,也就是說, 中國特色法律體系是按照整體框架有規(guī)劃有計劃地以成文法的形式從無到有構建起來的。它是一種主觀能動的 整體構架,不是自然而然地逐步演進和發(fā)展形成的。其二,兼收并蓄,中國特色法律體系雖然體現為成文法, 但是不同于歐洲大陸法系,它是以改革開放條件下的當今中國實際為依據,實行創(chuàng)造性改造而形成的,保留著 中華傳統(tǒng)法系的有益內核,又吸收借鑒了大陸法系、普通法系國家和其他法律制度的有益經驗。

  二、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的構成

  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由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huán)境保護 法、刑法和訴訟法等法律部門構成。

  1.憲法

  憲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在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它不但反映 了當代中國法的本質和基本原則,也確定了其他法律部門的指導原則。

  憲法規(guī)定我國的各種基本制度、原則、方針、政策,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各主要國家機關的地位、職 權和職責等。憲法部門最基本的規(guī)范,主要反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樣的規(guī)范性文件中。憲法是我國 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法規(guī)都不能違反憲法,與憲法相抵觸。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它包括規(guī)定行政管理體制的規(guī)范,確 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則的規(guī)范,規(guī)定行政機關活動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規(guī)范,規(guī)定國家公務員的規(guī)范等。行政 法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涉及范圍很廣,如治安、民政、工商、文化、教育、衛(wèi)生、稅務、財政、交 通、環(huán)境等各方面的行政管理法規(guī)。

  3.民法

  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財產關 系是人們在占有、使用和分配物質財富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民法并非調整所有的財產關系,而只是調整 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財產關系,如所有權關系、債權關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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