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8 09:17:14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山東分院
隨著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索債的情形成為了大家熱議的話題,新法新規(guī)也是我們常識考試中的重點考點,此情形值得我們探討。下面我們列舉幾個索債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合法債務做前提:
情形一:索要的金額和所欠的金額相同,在給錢就放人的情形下,認定非法拘禁罪;
情形二:索要的金額大于所欠的金額,認定綁架罪;
情形三:以殺害或者傷害為目的要挾,認定綁架罪。
非法債務做前提:
有上述行為一律認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下面,我們列舉幾個例題做一下比較:
1.王某為逼迫李某償還高利貸,在李某家門口噴寫“李某詐騙錢財死全家”,將印有“李某欠債還錢”的宣傳紙在小區(qū)張貼,并到李某家中使用菜刀恐嚇討要高利貸債務。王某的行為構成( )罪。
A.尋釁滋事
B.催收非法債務
C.發(fā)放高利貸
D.毀壞財物
【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分則。
第二步,催收非法債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因此,選擇B選項。
2.甲欲購買乙的二手車,并支付給乙訂金1萬元。后乙反悔,卻不歸還甲的訂金。甲多次索要無果,便邀其好友丙商量,由丙開車放風接應,于某日下午放學之時,將乙的7歲兒子強行帶走,并向乙打電話索要訂金1萬元。下列說法錯誤的有:
A.甲是主犯,丙是脅從犯
B.甲、丙的行為構成綁架罪
C.甲、丙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
D.對于丙,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答案】AB
【解析】
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知識并選錯誤項。
第二步,A項:脅從犯是受脅迫而參與共同犯罪的人。本題中丙不是受脅迫而參與犯罪,所以不是脅從犯,丙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A項錯誤,當選。
B項: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甲、丙為了索要債務把乙的兒子帶走,構成非法拘禁罪。B項錯誤,當選。
因此,選擇AB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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